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奋斗在初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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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12章 十宗罪(2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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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对呀!既然大家都这么干,那把这个盖子揭开,就是犯众怒的事。五大士族用这个理由对我进行弹劾,难道就不怕兔死狐悲,遭到所有朝廷官员的敌视?”

文四海却说道:“五大士族此举,被一些朝臣反感,很有可能。但要说遭到全体官员的敌视,就有些太过了。秦国公,您和其他人完全不同。”

“你是说我和五大士族有私仇?”

“那倒也不是。文某人的意思是,别人做生意,都是委托亲信之人打理,从来不会赤膊上阵。但是您就不同了……”

“该死!”听到这里,郭业就完全明白了。

福兮祸所依,祸兮福所伏!

想当初自己以同名同姓之人的身份,和李泉签了买卖五十六座玻璃工坊的协议。

当时,自己对这个计策还非常得意,认为是神来之笔。

没想到,到了现在,这件事竟然竟然成了自己失败的导火索!

更别提,一个月之前,在长安府衙上,众目睽睽之下,自己亲口对李延青表示,这份文契是自己所签。还好死不死的,连写了几个名字给他!

这不是自己把证据送到敌人的手里吗?

还是太大意了。一着不慎满盘皆输!

想到这里,郭业叹了一口气,道:“看来这次是郭某人作茧自缚了。不过,要是以此为理由,要求郭某人致仕,虽然在大唐律法上没有问题。但是实际上,恐怕难令天下人心服口服。”

“秦国公,这次您又想错了。您注意到没有,所谓的第九条罪状和第十条罪状,可是分开的。您知道这意味着什么?”

郭业躬身一礼,道:“倒要向文先生请教。”

“这说明,您犯的律法不是一条,而是两条!官员经商,不得入仕这是第一条。”

“那第二条呢?”

“严禁官员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经商!咱们大唐律法有规定,违反了这条,即便是买卖公平,也要笞五十。如果显失公平,就要按照贪赃枉法.论处。”

还有这规定?

郭业闻言,心中不由得叫了一声佩服!制定大唐律法的长孙无忌等人,真乃人杰也。

这条规定有道理不?简直太有道理了。在职官员,在辖区内兼营商业,无私亦有私,无弊亦有弊。

你说你买卖公平,在商言商?谁信呀!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,是利用权势,巧取豪夺。

身在红旗下,长在新中国的郭业,对这条简直太理解了。这不就是严禁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经商的规定吗?

没想到,这条律法,在千年之前的大唐,就已经诞生了。

不过,话又说回来了,佩服归佩服,理解归理解。这条规定虽好,但若是管到了自己的头上,那就令当别论了。

郭业心里边委屈!

自己和李泉的交易,虽然不是没有瑕疵,但要说利用职权巧取豪夺,那也太不靠谱了。事实上,在这件事上,自己非但没有利用职权,相反还隐瞒了身份。

因为这事,自己就要承担贪赃枉法之罪,也太冤了一点。

再说了,这个罪过,就算自己想承担,也承担不起呀!五十六座玻璃工坊,不谈其中的技术含量,光建造成本就是五百六十万贯!

而自己花了多少钱?细算起来,不过是一万贯。

按照贪污五百多万贯钱财来惩罚,自己就是有十个脑袋也不够砍的!

郭业对着文四海躬身一礼,道:“此事到底应该如何了结,还望文先生教我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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